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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5/13浏览量:661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

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各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管理,提升政府采购工作质效,加快推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转型升级,按照工作计划,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和组织过2021年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现就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各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21年组织的所有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不区分资金来源和采购方式。

检查依据和内容

检查依据为《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西安市财政局印发的《西安市集中采购机构管理办法》(市财函〔2021〕2195号)和《西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市财函〔2021〕2200号)等规范性文件,具体检查内容包括:

(一)集中采购机构

1.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

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

4.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5.基础工作情况(包括日常基础工作和业务基础工作);

6.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

7.服务质量情况;

8.廉洁自律情况;

9.其他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工作情况。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1.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

2.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3.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

4.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

5.受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情况;

6.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

7.档案管理情况;

8.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一)全面自查阶段(2022年5月5日至5月31日)。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各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以此次检查工作为契机,对2021年执业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全面梳理2021年组织的所有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形成项目清单,确保全覆盖、不遗漏,依据《西安市集中采购机构管理办法》(市财函〔2021〕2195号)和《西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市财函〔2021〕2200号)等法规制度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二)重点抽查阶段(2022年6月1日至7月31日)。市财政局随机选取部分项目开展实地抽查,重点关注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各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程序、环节是否完整合规,是否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定供应商,是否收取不合理费用,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三)总结整改阶段(2022年8月1日至9月30日)。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各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梳理自查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报送落实情况。

四、工作要求

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各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项目自查工作,对项目形成台账式管理,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出现。请于5月31日前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报送自查报告,电子版发送至xaczjcgc@126.com。市财政局将对政府采购项目组织过程中存在的典型问题予以通报,严肃财经秩序,同时对探索代理机构转型等方面好的经验做法,也一并在报告中体现,便于市财政局组织推广交流,形成指导性案例。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