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三:优化营商环境,保证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公平
修订草案关注了国家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十八条对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作出限制,以免招标人利用其强势地位损害投标人利益。该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招标人不得限定只能以现金方式或者只能以非现金方式缴纳投标担保、履约担保。招标人要求中标人缴纳履约担保的,应当向中标人提供合同价款支付担保。”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估算价的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也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这些都是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利益。修订草案要求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供合同价款支付担保,也是根据当前工程项目中招标人拖欠工程款的现象远高于中标人不履约现象发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规定。2.第二十条将现行《招标投标法》中“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规定修改为“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特点自主选择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3.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召开投标预备会,潜在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一些招标人以投标人未参加投标预备会为由拒绝其参加投标的行为有望得以纠正。4.第三十条增加了招标人终止招标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招标人因自身原因终止招标的,潜在投标人可以获得必要的补偿,维护了投标人的权益。5.第四十一条规定,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开标。这就明确了投标人参加开标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目前,很多地方都规定投标人必须派代表参加开标,有的还规定投标人的项目经理甚至法定代表人必须参加开标,以此对外地投标人进行限制。
看点四:强调招标的效率
现行《招标投标法》通篇没有关于招标效率的规定,导致招标人普遍“重视程序、忽视效率”,招标周期冗长,程序繁琐。对此,修订草案作出以下调整:1.第一条增加了“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第五条增加了“兼顾优质、经济和高效”的规定,从原则上提出了招标要讲究效率的要求。2.缩短了招标程序的时间。第二十八条将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的时间由原来的不少于20日缩短为不少于15日,特殊项目甚至只需要10日;第二十九条将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由原来的开标前不少于15日缩短为不少于10日,特殊项目只需要提前5日。3.简化了投标人不足三家时的后续程序。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应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不足三家的,可以开标、评标,也可以依法以其他方式从现有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而此前,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应重新招标,重新招标投标人不足三家时,需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才能不再招标,程序相对繁琐。